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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方稅務局:關于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費用、煤炭生產安全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2008/5/23 8:45:55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地方稅務局,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稽查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了《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 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聯合制定了《關于調整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標準 加強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使用管理與監督的通知》(財建[2005]168號)。現對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明確如下:
        從事煤炭生產、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品生產以及道路交通運輸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按標準提取的煤炭生產安全費用、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不得直接在所得稅前扣除;其實際發生的上述費用,據實稅前扣除;形成資產的,按照稅法規定進行折舊或攤銷。如果企業以前年度有此類遺留問題,也照此辦法處理。

        附件:1、財政部 安全生產監管總局關于印發 《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企〔2006〕478 號)
            2、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聯合制定了《關于調整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標準 加強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使用管理與監督的通知》(財建[2005]168號)
            3、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于規范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財建[2004]119號)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1:
                                 財政部 安全生產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企〔2006〕478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建立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了《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有關法律和國務院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品生產以及道路交通運輸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適用本辦法。
國家對煤炭開采企業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地熱、溫泉、礦泉水、鹵鹽開采礦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業、小型磚瓦粘土礦等危險性較小的非煤礦山,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第四條 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財務管理。
第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礦山開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氣、金屬礦、非金屬礦及其他礦產資源的勘探和生產、閉坑及有關活動。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礦山建設。
危險品是指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和國家有關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劇毒化學品目錄》的物品,包括軍工生產危險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道路交通運輸是指以機動車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
第二章 安全費用的提取標準
第六條 礦山企業安全費用依據開采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石油,每噸原油17元;
(二)天然氣,每千立方米原氣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4元,井下礦山每噸8元;
(四)核工業礦山,每噸22元;
(五)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立方米)1元,井下礦山每噸(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場,即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于建筑、鋪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場,每噸0.5元。
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于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第七條 煤系及與煤共(伴)生的金屬非金屬礦山、水體下開采礦山、有自然發火可能性的礦山、在需要保護的建(構)筑物和鐵路下面開采的礦山,以及其他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要求的礦山,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財政廳(局)核準后,可以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基礎上提高提取標準,但增加的提取標準不得超過原提取標準的50%。
第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礦山工程為2.0%;
(二)電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0%。
建筑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第九條 危險品生產企業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逐月提取:
(一)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0 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萬元至10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條 道路交通運輸企業以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逐月提取:
(一)客運業務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貨運業務按照1%提取;
(三)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條 中小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專戶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的5%和2%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少提安全費用。
企業規模劃分標準按照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和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公布前,各省級政府已制定下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辦法的,其提取標準如果低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調整;如果高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按照原標準執行。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 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其中:
1.礦山企業安全設備設施是指礦山綜合防塵、地質監控、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以及尾礦庫(壩)等;
2.危險品生產企業安全設備設施是指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
3.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設備設施是指運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四條 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內,企業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于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支出。
第十五條 企業提取安全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年度結余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集團公司經過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可以對所屬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職責及權限,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企業利用安全費用形成的資產,應當納入相關資產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野外、礦井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所需保險費用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企業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所需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第十九條 礦山企業已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的,應當繼續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但其使用范圍不再包含安全生產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條 危險品生產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將安全費用結余用于處理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前危險品生產或儲存的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條 企業由于產權轉讓、公司制改建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的,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繼續按照本辦法管理使用。
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結轉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 財務監督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并按規定使用。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企業應當披露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具體情況。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安全費用提取、管理、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企業未按本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企業安全費用的會計處理,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關于調整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標準 加強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使用管理與監督的通知

                                                                                         2005年4月8日    財建[2005]1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計委)、經貿委(經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機構、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
    為進一步加大煤炭生產企業對安全生產設施的投入,現對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于規范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財建〔2004〕119號)中涉及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和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內容進行調整和完善。具體通知如下:
    一、調整安全費用提取標準
    (一)大中型煤礦
    1.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自然發火嚴重和涌水量大的礦井噸煤不低于8元,其中:45戶重點監控煤炭生產企業噸煤不低于15元(名單附后);
    2.低瓦斯礦井噸煤不低于5元;
    3.露天礦噸煤不低于3元。
    (二)小型煤礦
    1.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自然發火嚴重和涌水量大的礦井噸煤不低于10元;
    2.低瓦斯礦井噸煤不低于6元。
    煤炭生產企業應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產實際需要,科學合理地確定安全費用具體提取標準,并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財政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機構和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安全費用提取標準一經確定,煤炭生產企業不得隨意改動。確需變動的,經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財政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機構和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后,從下一年度開始實施。
    二、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煤炭生產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
    三、完善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監管措施
    煤炭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已經確定的標準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并按規定用途全部用于煤礦安全生產方面的支出。
    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特別是煤礦安全監管機構,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加大對煤炭生產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相關情況的監督檢查,充分發揮此項資金的使用效益。
    四、本通知未涉及事宜,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于規范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財建〔2004〕119號)執行。
    五、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執行。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將本通知轉發到境內所有煤炭生產企業。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審計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各省、自治
          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


附件3: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關于印發《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于規范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2004年5月21日                      財建[2004]1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計委)、經貿委(經委)、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炭工業管理部門,北京、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
為建立煤礦安全生產設施長效投入機制,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煤炭生產企業單獨提取安全費用制度,同時規范煤礦維簡費管理。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在征求中國煤炭工業協會意見的基礎上,聯合制定了《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于規范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現予下發,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轉發到境內所有煤炭生產企業。
附件:1.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2.關于規范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國家審計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

附件1:
                                                                                             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煤礦安全生產設施長效投入機制,我國境內所有煤炭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建立提取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制度。為加強對安全費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原煤實際產量從成本中提取,專門用于煤礦安全生產設施投入的資金。
第三條  企業按下列標準,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費用。
(一)大中型煤礦
1.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自然發火嚴重和涌水量大的礦井噸煤3元~8元;
2.低瓦斯礦井噸煤2元~5元;
3.露天礦噸煤2元~3元。
(二)小型煤礦
1.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自然發火嚴重和涌水量大的礦井噸煤10元;
2.低瓦斯礦井噸煤6元。
有關企業分類標準,按現行國家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標準執行;有關高、低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界定,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執行。
本辦法下發前,企業若已執行經省級(含省級)以上政府部門制定的安全費用提取標準,與本辦法相對照,按孰高原則執行,并按規定程序備案。
第四條  企業在上述標準和規定的浮動范圍內自行確定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安全費用提取標準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動。確需變動的,經報主管稅務機關、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后,從下一年度開始執行新的提取標準。
第五條  安全費用在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內由企業自行安排使用,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年度結余資金允許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六條  安全費用具體使用范圍是:
(一)礦井主要通風設備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礦井瓦斯監測系統與抽放系統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滅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礦井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礦井供配電系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礦井運輸(提升)系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塵系統支出;
(十)其他與煤礦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七條  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第八條  有關安全費用的會計核算問題,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處理。
第九條  企業要切實加強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應制定年度使用計劃,并納入企業全面預算。年度終了,企業應將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報當地主管財政、稅務、審計機關、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接受監督。對不按本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企業,有關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2:
                                                                                           關于規范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煤礦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以下簡稱煤礦維簡費)管理,完善煤礦維持簡單再生產投入機制,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煤礦維簡費,是指我國境內所有煤炭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從成本中提取,專項用于維持簡單再生產的資金。鑒于原在煤礦維簡費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項目已經獨立出來,單獨提取煤炭生產安全費用(管理辦法見本文附件1),因此,本規定所稱煤礦維簡費不包括安全費用,但包括井巷費用。
第三條  企業根據原煤實際產量,每月按下列標準在成本中提取煤礦維簡費:
(一)河北、山西、山東、安徽、江蘇、河南、寧夏、新疆、云南等省(區)煤礦,噸煤8-50元;
(二)黑龍江、吉林、遼寧等省煤礦,噸煤8-70元;
(三)內蒙古自治區煤礦,噸煤9-50元;
(四)其他省(區、市)煤礦,噸煤10-50元。
本規定下發前,企業原執行的經省級(含省級)以上政府部門制定的煤礦維簡費提取標準,與本規定相對照,按孰高原則執行,并按規定程序備案。
第四條  煤礦維簡費由煤炭企業按規定標準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礦維簡費提取和使用,應堅持先提后用,量入為出的原則,專款專用,專項核算。
煤礦維簡費年度結余資金允許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五條  煤礦維簡費,主要用于煤礦生產正常接續的開拓延深、技術改造等,以確保礦井持續穩定和安全生產,提高效率。具體使用范圍是:
(一)礦井(露天)開拓延深工程;
(二)礦井(露天)技術改造;
(三)煤礦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固定資產零星購置;
(四)礦區生產補充勘探;
(五)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支出;
(六)大型煤礦一次拆遷民房50戶以上的費用和中小煤礦采動范圍的搬遷賠償;
(七)礦井新技術的推廣;
(八)小型礦井的改造聯合工程。
第六條  有關煤礦維簡費的會計核算問題,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處理。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強制集中企業提取的維簡費。
第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未及事項仍按以前國家所發有關維簡費的規定和辦法執行。

來源:國稅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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