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05年第92號 《2006年焦炭出口企業資質標準及申報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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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焦炭出口管理,規范出口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公布《2006年焦炭出口企業資質標準和申報程序》,其中不含外商投資企業。 附件:2006年焦炭出口企業資格標準和申報程序 商務部 2005年11月18日 附件: 2006年焦炭出口企業資質標準和申報程序 一、焦炭出口企業資質標準 (一)生產企業 1、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符合《焦化行業準入標準》(國家發展改革委2004年第76號公告)以及國家相關產業政策的要求,年產量在60萬噸以上,鑄造焦企業年產量在50萬噸以上(以上均以國家統計局統計為準),2004年焦炭出口供貨在20萬噸以上; 3、產品質量達到現行國家標準,并取得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 4、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行業標準清潔生產標準煉焦行業(HT/T126-2003)中規定的二級標準。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環保治理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規定的《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和《煉焦爐大氣污染排放標準(GB16297-1998)》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取得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經省級以上環保部門評估達到環保要求,必須具有審批權的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文件; 5、符合國家土地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 6、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7、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流通企業 1、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近三年(2002-2004年)年均焦炭出口數量在12萬噸以上(以海關統計數字為準)或具有焦炭內貿經營范圍,且2002-2004年年均出口供貨在30萬噸以上; 3、出口產品須從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或進入符合《焦化行業準入標準》企業名單的企業購買,并提供其貨源企業符合標準的有關材料、貨源企業證明以及雙方的購銷發票; 4、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5、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近三年(2002-2004年)每年均有一般貿易焦炭出口實績(以海關統計數字為準)的西部地區可由當地省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推薦1家近三年有一般貿易焦炭出口實績的企業。以上企業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條1、3、4、5相關標準,生產企業還須同時符合以上第(一)條3、4、5相關標準; (四)近三年(2002-2004年)有邊境貿易焦炭出口實績(以海關統計數字為準)的地區可由當地省、自治區或直轄市人民政府推薦不超過3家近三年(2002-2004年)有邊境貿易焦炭出口實績的邊貿企業。以上企業注冊資本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條1、3、4、5相關標準,生產企業還須同時符合以上第(一)條3、4、5相關標準; (五)凡有符合標準(一)、(二)的企業的西部地區,不再享受(三)所規定的優惠政策; (六)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焦炭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二、申報及審核程序 各地焦炭出口企業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上述焦炭出口企業資質標準,對本地區申請焦炭出口資質的企業進行資格初審,并于2005年12月1日前將本地區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名單、書面初審意見上報商務部(附企業相關材料),同時抄送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 中央管理企業直接將申請及有關材料報送商務部,同時抄送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 商務部委托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煉焦行業協會對申請焦炭出口資質的企業進行復核。由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對經復核符合資質標準的企業提出匯總建議,并于2005年12月10日前上報商務部。 商務部根據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的復核意見,對所有申報焦炭出口資質的企業進行審定,對于符合資質標準的企業予以對外公告。 三、相關報送材料 各地焦炭出口企業、中央管理企業在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商務部提出申請時,須提交以下材料,所有上報材料均須由申請企業法人代表簽字確認。 (一)申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備案登記 印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申請企業海關編碼和企業代碼; (二)省級環保局出具(同時報國家環保總局備案)的出口焦炭企業環境保護評估報告(附項目建設時的環境影響報告的批復、設區市以上環境監測站的當年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和企業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書); (三)ISO9000質量認證證書; (四)生產企業須提供2004年的相關憑證或單據:由出口企業收購出口的,須提供由國稅局監制的增值稅發票原件、出口報關單(復印件)和出口核銷單(復印件);由出口企業代理出口的,須提供出口發票原件、出口報關單(復印件)、出口核銷單(復印件)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復印件)。 出口企業須提供的相關憑證:增值稅發票原件或出口專用出口發票原件、出口報關單(復印件)、出口核銷單(復印件)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復印件)。 其他流通企業,還須提供近三年(2002-2004)年的相關憑證或單據:由出口企業收購出口的,須提供由國稅局監制的增值稅發票原件、出口報關單(復印件)和出口核銷單(復印件);由出口企業代理出口的,須提供出口發票原件、出口報關單(復印件)、出口核銷單(復印件)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復印件)。 (五)生產企業須提供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批準用地的有效法律證明文件; (六)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經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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